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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在党政体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与社会仍然缺乏分野,市民社会中仍然缺乏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

在生存的目的制约下,经济活动从自由转向不自由,所有权被定性为义务,这等于承认自由资本主义的历史已经终结。表现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外部特征的所谓福利政策就是依据生存目的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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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权此时被揭示为: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为生存权规范的问世起了催生作用,它的两个后果——苏俄的《被压迫被剥削劳动者权利宣言》的问世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产生,从正反两个方面为生存权的诞生开启了大门。个人发展的主要途径是享有受教育权。这说明,人权的最一般表现形态是自由与平等。首先,是否赋予公民在生存遇到来自自身的或社会的困难的时候向国家提出帮助请求的地位,直接决定着公民能否成为生存权的主体。

人权自产生那天起即以国家为防御对象。其次,确认公民有向国家提出生存请求的法律地位,但同时又准许国家对公民的请求持自由态度——既可以接受,又可以不接受,这种性质的生存权仍是缺乏强制性义务作为保障的生存权。进入 任东来 的专栏 进入专题: 霍姆斯大法官 。

但是在这期间,有些州却通过法律来限制各种表达。就这样,他戏剧性地结束了自己50年平静而又杰出的司法生涯。但是,他认为生活就是一场试验,既然我们没有办法确定结果,那就必须容忍不同观点,这些思想完全符合詹姆斯的思想。此时离他94岁的生日还差2天。

尽管霍姆斯不承认自己是一个实用主义者,他曾经对他的好朋友、实用主义创始人威廉·詹姆斯表示鄙夷,认为实用主义就是企图在伪科学的掩饰下伺机将宗教信仰混入现代思想。在法律之下的和平政府最终不在于被统治者的权利,而在于法官对公平的荣誉和感觉,在于他们甘愿冒着一切危险,甚至他本身的生存,来保证公平存在于对生活无边的、无秩序的斗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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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也是一场试验,如所有的生命是一场试验。显然,霍姆斯的这一段话是讲给最高法院大法官同事听的。1913年,在一次校友聚会时,霍姆斯曾经说过这样的话:我们要学会超越自己的信念,让有序的法律变化去废除我们曾经珍惜的东西。因此,当人们想要做某些宪法并没有明确予以禁止的事情的时候,我就说,无论我喜欢与否,‘……反正得让他们干! 在给他的仰慕者和追随者法兰克福特(他后来也成为大法官)的信中,霍姆斯写道:如果法律是反映社会统治阶级的意志,我会很赞同这条法律是一条好法律,即使它会把我们引向地狱。

霍姆斯认为这是他的责任。在其20年的马萨诸塞州法官期间,他写下的宣布马州立法违宪的意见为数不多。在1919年3月的申克案中,霍姆斯开创了判断言论自由的清楚和现实的危险标准。正是霍姆斯确定了现代美国法学的道路和方向。

没有比利用第十四条修正案……阻止一个社会所期望的社会试验更让我厌恶的了……即使这些试验对我来说似乎是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他书写的每一个出名的意见几乎都涉及这场战争,他的基本出发点是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主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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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霍姆斯始终如一地为经济改革和言论自由进行司法辩护时,他成了改革论者和自由论者心目中的英雄。1932年1月11日,在庭审结束时,霍姆斯突然脱去法袍,告诉助手,从明天起他将不再上班。

有一次,年迈的霍姆斯对新来的自由派大法官斯通说:年轻人,大约在75年前,我得知我不是上帝。对霍姆斯来说,司法自我克制的美德就是士兵的美德:为了一个他几乎不理解的目的,为了一个他完全不明白的战役计划,为了他根本不知道用意的战术,服从于一个盲目接受的义务。在1873年的一篇文章中,他表达了自己从未放弃过的立场:立法应该容易并快速地,然而不能太快,去调整自己与社会事实上的最高力量的意志相一致……强大的利益必须或多或少地反映在立法中,从长远来看,立法必须有意帮助最适者的生存。直到霍姆斯逝世后,在1937年的赫恩登案中,最高法院多数意见才重新启用清楚和现实的危险原则,并在20世纪40年代扩大至保护耶和华见证会的传教自由,以及不得强迫学童向国旗敬礼等问题。相反,立法者是人民自由和福祉的最终保护人。我一点也不怀疑这个国家喜欢它,就像你知道的那样,我经常说,如果我的同胞们想下地狱,我的任务就是帮助他们。

霍姆斯宣称,宪法不是给我们开了在其条款中加入我们的经济或道德信仰的空白支票。他坚持认为,作为一个法官,他不应关心一个受到攻击的立法法案背后的社会政策是否明智。

顺从错误的立法,就像霍姆斯所赞扬的士兵那样去遵守自杀式或者荒谬的命令。这一退休决定多少有些出人意料,因为霍姆斯虽然91岁高龄,但仍然保持着敏捷的思维和乐观的态度。

著名法官、学者波斯纳认为,作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霍姆斯有两大贡献:其一,在洛克纳案中的异议和其他著名的意见中,霍姆斯反对使用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来阻碍州的社会和经济试验,建立了司法克制的理论。他曾解释说:加强那些我认为存在瑕疵法律的合宪性给我带来很多快乐,从而有助于我在应阻止的事和宪法允许的事之间加以界定。

退休后,霍姆斯丝毫没有减退对工作和生命的热爱,就像他在90岁生日时发表的广播讲话中所说的,生活就是行动,比赛已经结束,但是当工作的力量尚存时,工作就没有结束。真理最好的检验是思想在市场的竞争中被接受的力量,真理是他们的意愿安全地被实现的唯一的基础。尽管20世纪20年代(以及20世纪30年代初),最高法院审理了很多涉及各州控制言论自由的案件,但是,除了霍姆斯和布兰代斯外,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一如既往,并未采用清楚和现实的危险原则。霍姆斯一直强调,法官不可根据自己的好恶去决定保存或推翻法律,推翻法官所不喜欢的法律绝不是司法的职能范围。

然而,当最高法院不断地把宪法与放任主义等同时,人们开始把霍姆斯的异议看作新时代的曙光。霍姆斯的言论自由观点直接承袭于约翰·弥尔顿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

尽管从内心里,霍姆斯把立法看作无原则的政治战场,但他相信,法官不应剥夺胜利者的战利品。但是,这种声音在当时却有点曲高和寡,得不到多数大法官的理解和支持。

可以说,如果美国的法律由第二个人物来代表的话,大多数法官会推选霍姆斯。要使这种情况发生,必不可少的要素是思想的自由交换。

在其最有影响的《英国法释义》中,布莱克斯通写道,言论自由仅在于免受事前限制(政府的审查)的保护。本文选编自《谁来捍卫法治:10位最有影响力美国大法官的司法人生》,注释从略,题目为编者所拟。霍姆斯通常被认为是最高法院最有影响力的大法官。这使他成为最高法院最为光彩照人的一位法官。

其二,在申克案、阿伯拉姆斯案和吉特洛案的意见中,开创了言论自由清楚和现实的危险的试验和言论自由的思想市场观点。霍姆斯的洞见不仅为现代宽泛的言论自由论打下了基础,也为以后美国宪法判决的双重标准做了铺垫。

但因为长期以来,包括第一条修正案在内的《权利法案》只适用于限制联邦政府,而没有被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吸纳到用来限制各州政府,因此,这些法律很少在联邦最高法院受到挑战。从1798年通过《反煽动法》以后,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美国国会再没有通过一项限制言论的立法。

1919年,当一批挑战《反间谍法》的案件打到最高法院时,霍姆斯在所有的案件中都采取了支持立法的态度,并书写了法院一致意见。要使试验成功,必须为将挑战旧思想的新思想寻找空间,因为思想的自由交换能更好地达到所期望的最终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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